问题: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库、污水站设置了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,请问该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?
回复:您好,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5版)》规定,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,VOCs治理过程(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)产生的废活性炭,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,均属于危险废物,代码依次为772-005-18、900-039-49、900-041-49。未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,不按危险废物管理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!
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修订发布了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5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名录》),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